春兴精工: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使公司董事、监事的贡献与薪酬挂钩,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
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每年可领取 9 万元津
贴(税前),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本公司事务发生的
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五条 对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标准按孰高
原则确定;不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依据公司相关
薪酬管理制度按职位领取报酬。
第六条 在公司兼任工作职务的监事按其所任职务和岗位级
别的标准领取薪酬。
第七条 董事、监事薪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
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
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薪酬发放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
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
素,需要对公司董事、监事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需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调整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程序相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相冲突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