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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1-31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
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返还博府国
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
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并支
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公司为挽回或减少相关损失,公司及子公司惠州
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
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二、本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05民初2434号】,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
    二、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100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133万元;
    四、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损失2,400万元;
    五、驳回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市越
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6,800元;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
子有限公司负担16,770元;安东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66,800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785,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安东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1、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19 年 6 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更到了越兴物业时,
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转让仍
登记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 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对该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 2021 年 2 月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
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受理该案件,后于 2022 年 4 月 7 日驳
回公司再审申请。
    2、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公司及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至广
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并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0)粤 13 民初 315 号】。公司及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就该案
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受理该案件并出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民终
1242 号】,案件目前待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整体有利于公司,因本诉讼判决尚待执行,对公司2022
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年度报告审计结果为准。公
司将积极推进诉讼判决的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434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