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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1-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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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公司债字(2017)第 005 号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惠博普”或“公司”)所发行的“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项下的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

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2 层公

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

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油惠博普的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就本期债券所制定

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
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华油 01”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表

的身份及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或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本着勤勉尽责精神,对华油惠博普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会议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油惠博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等重要事项。
    2017 年 1 月 16 日 11:00 时,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2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由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并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会

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金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次债权人大会债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1 月 9

日),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共计 23 名。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债券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共计 1 名。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由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金公司召集。


   华油惠博普有关代表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出席人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

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不要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

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全部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会

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见证律师:

                                                    张剡




                                                    宗爱华



                                                    201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