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关于变更股东财务资助有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股东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关事项进行变更,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股东 财务资助有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