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7-08-2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占
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38,146.29 万元人
民币,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 27,639.29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7.72%。公司无逾期担保。
我们认为: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制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审议,并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修改会
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