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8-03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26 日-2018 年 6 月 27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377,063,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35.213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75,745,0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35.08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 人, 代表股份 1,318,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0.123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6,522,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1.5430%。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和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出售子公司 Pan-China Resources Ltd.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5,771,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73%;反对 1,292,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1792%;反对 1,29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7.8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5,916,8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958%;反对 1,147,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3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0580%;反对 1,14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94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5,833,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8%;反对 1,147,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42%; 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563%;反对 1,14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9420%;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501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王文卓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