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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洽洽食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2021-01-0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


   2021年1月8日,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洽食品”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洽洽食品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对洽洽食品使用自有资金向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
发展”)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资助对象: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资助方式:委托银行贷款
   资助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资金用途:解决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期    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
   年 利 率:10%
   付息方式:按季付息
   担保方式:新华发展实际控制人吴伟及其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吴伟先
生为借款人新华发展法人代表)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关联交易。
     2、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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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A幢25楼2512室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策划;餐饮管理;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国内广告;房产、建材、工业矿山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新 华 发 展 总 资 产 1,593,052.57 万 元 , 总 负 债
1,049,497.15万元,所有者权益543,555.42万元,资产负债率65.88%;2019年1-12
月新华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29,514.71万元,净利润60,855.99万元。(以上均为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截止2020年9月底,新华发展总资产1,847,005.14万元,总负债1,218,333.47
万元,所有者权益628,671.67万元,资产负债率65.96%;2020年1-9月新华发展实
现营业收入322,149.07万元,净利润35,910.83万元。(以上均为未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数据)。
     3、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基本情况
   新华发展实际控制人吴伟及其配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吴伟先生直接
持有新华发展95%的股份。
   吴伟,男,1967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EMBA硕士,长江商学院EMBA
硕士,高级经济师,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安徽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安徽省房地产研
究会会长、合肥市工商联第一副主席、合肥市人大代表;现任新华发展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吴伟夫妇及新华发展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财务资助对象的偿债能
 力风险。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同
 时已充分考虑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财务上的需要;资助资金仅用于被资助对象经
 营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余额
 为0;因此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决策程


                                       2
序做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关于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向新华发展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已制
定《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决策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同时已考虑公司正常
业务经营和财务上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虽然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多种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公
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仍存在一定风险,提请公司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保荐机构对洽洽食品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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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彬            王       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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