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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2-10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网络”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
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1-
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8、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9、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
况;

       10、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深圳
                                       -2-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
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四)项另有规定外,所有
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的获取方式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零价格转让,持有
人无需出资。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巨人网络 A 股普通股
股票。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部分股
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该期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总计 80,174,322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的 3.96%,回购均价为 18.31 元/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从
二级市场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


                                     -3-
股份的公 告》,截 至该公 告日, 公司通 过集中 竞价方式 累计回 购股份 数量为
31,394,602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55%,回购均价为 17.74 元/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从二级
市场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目前
该期回购尚未完成。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9,049,91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为 5.88%。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60,731,398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24,379,932 股的 3.00%。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0 元/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转出
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


                                    -4-
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并归属。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但回购股份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业绩考核
                                     -5-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为业绩考核年度,通过对公司
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确定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
及比例。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权益可归属情况如下:
2021 年-2023 年累计考核利润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总数

                               20,243,799 股,即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024,379,932 股
          达到 27 亿元
                               的 1.00%

                               (20,243,799+N/6*20,243,799)股,即公司目前股本总
达到 27+N 亿元(0<N<12)
                               额 2,024,379,932 股的(1+N/6)%

                               60,731,398 股,即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024,379,932 股
    达到或超过 39 亿元
                               的 3.00%

   注:
   ① 上述“考核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损失、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收入相关的递延收益变动影
      响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收购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或业务所产生的损益及相关收购之合并层面调整数作为计算依据。
   ② 公司 2021 年-2023 年累计考核利润超过 27 亿元但未达到 39 亿元时,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归属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以股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若公司 2021 年-2023 年累计考核利润未达到 27 亿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均不得解锁归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公司择机出售
后所得资金归属于公司,该部分份额对应的货币资产(如有)由公司收回,或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公司 2021 年-2023 年累计考核
利润达到 27 亿元但未达到 39 亿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不可解锁归属的份额
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公司择机出售后所得资金归属于公司,
该部分份额对应的货币资产(如有)由公司收回,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归属情况如下: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6-
    个人最终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归属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年度该员工持有份额中计划归属部分不得
归属,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绩效表现突出且具备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公司择机出售后所得资金归属于公司,该部分份额对
应的货币资产(如有)由公司收回,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
的股票。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
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
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
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7-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8-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9-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 10 -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如未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进而影响公司考核口径
的,对应调整并确认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最新口径;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


                                 - 11 -
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 12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
其他类似处置。

    2、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
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 13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
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
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在该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继
续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
资金且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 14 -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质
押、担保、收益权转让、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
系的;

    (3)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或子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4)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6)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
同的。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情况发生前持有人的工作表现决定可归属权益额度,自情况发生日之后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不可归属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管
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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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有人退休的;

       (2)持有人身故的;

       (3)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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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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