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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期货套期保值制度(2019年4月)2019-04-23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二〇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
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及期权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但未经本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
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所需的铜、铝等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场内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投
机交易;
     (二)进行期货及期权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铜、铝等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原材料的数量;
     (四)期货及期权持仓时间段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
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
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
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所运用资金单项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的,且12个月内累计总
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可由总经理审查决定。所运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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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单项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且12个月内累计总额不超过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的,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超过上述限额的,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
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供应部部长、销售部部长、财务
部部长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及期权业务决策,须 2/3 以
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供应部门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
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及期权相应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
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公司供应部编制好
保值申请书,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保值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的编号及其总金额或中标预计总金额、需要保值的材料品种、数量、保值价格
区间、交货期限等内容。
     具体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以销售部门了解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期间,为避免投标日至中标日期间原材料
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于公司已报价投标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报出投标书
后次日,编制好保值申请书,向供应部提出保值申请,保值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投标文件的编号或项目名称及其预计中标金额、需要保值的材料品种、数量、保
值价格区间、交货期限等内容。
     具体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以销售部门了解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外,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可
根据正常生产经营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以书面形式确定期货保值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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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第十四条     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
公司现货采购情况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平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结合保值方案提
出资金申请计划,由供应部部长审核,财务部部长审核并确认,报总经理签字批
准后,由财务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货专用账户。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
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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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及期权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
算台帐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
况等信息。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
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
其他处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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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
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
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
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遵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
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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