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项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拓展经营的规划目 标;在交易定价公允性和审议程序方面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陈启杰 王裕强 曹永勤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