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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家汇: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0-08-27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
         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除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无担保债券等有价证券
         及其衍生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 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或融资资金
         直接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
         需求;
         (二) 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应符合固定收益
         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定义;
         (三)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不得投资金融机构的代理产品;
         (四)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
         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为:理财产品单项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连续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且投资为一年内的短期投资,超出上述额度的购买权限由股东大会
         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理财额度,授权期自股东大会
         批准日起自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授权期内任一时点理财产品存
         续金额不得超过审批额度,审批额度在授权期内可滚动使用。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内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
         保本产品,不得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投资额度内资金
         可滚动使用。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室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
         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
         务进行事前审批流程审核、事中操作流程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
         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
         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
         提交总经理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
         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 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部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
         情况上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室;
           (四)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
           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 理财业务的评估、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等职责相互独立,并由内
           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
           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室,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
           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