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徐家汇商 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项目的签订有利于维持汇金超市现有经营门店数不变; 在交易定价公允性和审议程序方面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余明阳 金铭 张奇峰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