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徐家汇商 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销 售合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余明阳 金 铭 张奇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