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689 号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栩、崔蔚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 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3 月 29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 在 深 圳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 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证券日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上海市闵行区 莲花南路 268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372,398,77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11%。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 东共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6,732,24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17%。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 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7. 《关于使用不超过 6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 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73,830,946股,反对票68,500股, 弃权票5,231,571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7%。本议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73,816,046股,反对票68,500股, 弃权票5,246,471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7%。本议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1,473,859,946股,反对票71,500股, 弃权票5,199,571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6%。本议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1,473,859,946股,反对票71,500股, 弃权票5,199,571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6%。本议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1,479,030,517股,反对票100,50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本议案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4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票106,493,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57%;反对票1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4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6. 《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票1,458,536,415股,反对票13,906,740 股,弃权票6,687,862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票85,999,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6794%;反对票13,906,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0465%,弃权票6,687,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 7. 《关于使用 不超过 60 亿元自有闲 置资金 购 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 :同意票 1,393,687,683股,反对票85,177,534股,弃权票265,8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票21,150,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8423%;反对票85,17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9.9084%;弃权票2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94%。 8.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1,390,420,444股,反 5 对票88,663,673股,弃权票46,9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5%。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 审议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1,390,889,944股,反对票 88,194,173股,弃权票46,9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4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 审议通过。 10.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1,390,889,944股,反对票 88,226,173股,弃权票14,9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4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 审议通过。 11.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1,390,892,944股,反对 票88,223,173股,弃权票14,9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45%。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 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6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结 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顾珈妮 黄栩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崔蔚琳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