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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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
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见证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
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
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公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8日下午14:00起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
临江路1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8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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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30日,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318,561,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425%,占公司
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7.0892%,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与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一致。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264,045,0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71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
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4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份54,516,01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270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858,904,477股的6.3472%。
(二)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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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
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10、《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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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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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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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叶慧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