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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沃科技:中信证券关于天沃科技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3-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沃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守安               联系电话:021- 2026 2332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丹                 联系电话:021- 2026 233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不 适 用(截 至 2019 年 末 ,募 集 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已 经 全 部使 用 完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募 投 项 目实 施 主体 少 数股 东 未
                                          进 行 同 比例 增 资与 提 供财 务 资助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整 改 情 况:公 司将 持 续敦 促江 苏
                                          鑫 晨 、上海 晶 电、中 国能 源尽 快 履行
                                     1
                                           承诺。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 培 训 次 数                                             1
 ( 2)培 训日 期                                     2021 年 3 月 10 日

                                           讲 解《新 证 券法 》《 上市 公司 规 范运
 ( 3) 培 训 内 容
                                           作 指 引( 2020 年 修订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2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内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3、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是             不适用

4、分红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 变更及其
                                  不适用
  理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
  2.报告期内中 国证监会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

                               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
                               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
                               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3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

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
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
[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
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

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
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
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

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4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

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
(〔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

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
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
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
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

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

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
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
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



           5
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
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
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

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
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
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

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
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
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

          6
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
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
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
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
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
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
现 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
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

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
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
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
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
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7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
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

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
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
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8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
                        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

                        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3.其他需要报 告的重大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
事项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
                        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
                        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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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
                    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

                    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
                    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
                    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以下 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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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守安                    郭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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