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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2023-04-27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2022 年度
      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103号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股
份”)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2101 号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
顺灏股份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
况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顺灏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营业收入

                           鉴证报告第1页
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顺灏股份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编制。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顺灏股份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顺灏股份为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鉴证报告第2页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本年度                               上年度
                              项目                                                           具体扣除情况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                                                                 141,109.84                          155,023.3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4,395.82                         4,341.1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12%                            2.80%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
                                                                                  4,395.82        注               4,341.15        注
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
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4,395.82                         4,341.15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36,714.02                           150,682.19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集团编制了上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本集团
在上表中披露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不含销售白卡纸)、废料及租赁收入等。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