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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人神: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2019-05-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唐人神”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唐人神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85 号)中相关事项予以核查,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唐人神已向本所保证:唐人神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唐人神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1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如下专项法律意见: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龙华农牧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676.93 万元,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人龙秋华、龙伟华
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非洲猪瘟爆发后颁布的生猪禁运政策,导致龙华农牧
第四季度生猪不能对外销售或在当地低价出售,影响第四季度经营业绩 1,227.76
万元,并向公司申请豁免相应承诺金额。


    (2)业绩承诺人认为禁运政策属于《业绩补偿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可
抗力范畴。请结合法律规定及《业绩补偿协议》的具体约定,说明将政府禁运
政策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合理性,以及豁免相应金额业绩承诺是否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6 月 17 日)
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问题 2)


    回复:

    (一)将政府禁运政策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合理性

    (1)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8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 号)》文件。根据该文件,非洲猪瘟疫
情为 2018 年首次发生疫情,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按照《国家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非洲猪瘟对生猪产
业威胁巨大,发病率、死亡率高,疫情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防控难度

                                   2
极大。

    为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
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及其后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明字〔2018〕第29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
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湘市
监办字〔2018〕4号)》文件、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茶陵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茶政办发〔2018〕144号)》文
件等均明确了防控非洲猪瘟,限制、规范生猪调运,关闭省内生猪交易等市场政
策。

       因此,本所认为非洲猪瘟疫情及政府为应对突发的威胁巨大、防控难度极
大、非洲猪瘟疫情所作出的应对应急防控措施均属于对于企业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法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2)协议约定

    根据龙秋华、龙伟华与唐人神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第
六条“不可抗力”约定:“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
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
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不包括行
业波动风险及疫情风险……”。

    如上文所述,非洲猪瘟疫情及政府为防控疫情所作出的应对措施属于龙秋华、
龙伟华及唐人神均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
克服的情形。根据本法律上意见书“(1)法律规定”中所述相关政策文件,非
洲猪瘟进入中国的时间及相关主管机关对于生猪调运的限制及关闭生猪交易市
场等措施均在2016年9月29日之后。尽管不可抗力产生的起因是疫情属于协议约
定的不包括在协议不可抗力范围之内的情形,但因疫情所导致的政府生猪调运限
                                     3
制及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等措施为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应属于协议约定的不
可抗力的范围。

    2019年1月2日,龙秋华、龙伟华向唐人神出具《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
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业绩承诺豁免的申请》(以下简称“《申
请》”),《申请》中明确:“2018年8月份起非洲猪瘟从境外传入后逐步在全
国各地蔓延,龙华农牧非常重视,严密防控,到目前为止,龙华农牧所有养殖场
均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了防止非洲猪瘟到处传播,国家出台了禁止生猪跨省、
市、县调运的强制性政策,造成龙华农牧的生猪大量存栏而在2018年四季度不能
对外销售或在当地只能超低价格进行甩卖。因非洲猪瘟2018年8月首次从国外传
入到我国,国家因此而出台的紧急政策是正常经营环境下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因素,本人认为:政府禁止龙华农牧的生猪外调销售,属于《业绩
补偿协议》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政府作为范畴。因受非洲猪瘟相关禁调政策的
影响,龙华农牧2018年四季度的经营业绩大幅下降,造成全年达不到业绩承诺目
标,因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等,作为业绩承诺方,本人未能履行协议项下业
务或承诺的,不构成违约。基于以上情形,请唐人神集团按照签订的《业绩补偿
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将龙华农牧因受到非洲猪瘟相关禁调政策影
响而于2018年四季度产生的估测损失1,227万元从本人的2018年度业绩承诺中予
以豁免并扣除”。

    根据《申请》,到目前为止,龙华农牧所有养殖场均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导致龙华农牧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并非为疫情风险,而是因疫情发生后政府
采取的禁运政策造成的龙华农牧生猪大量存栏,而在2018年四季度不能对外销售
或在当地只能超低价格进行甩卖。

    因此,本所认为政府为防止疫情而采取的生猪调运限制及关闭生猪交易市
场等措施及实施相关政策,属于《业绩补偿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不可抗力的
情形。

    综上,结合《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唐人
神与龙秋华、龙伟华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本所认为政府为防止疫
情所采取的生猪禁运政策属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及《业绩补偿协议》

                                   4
所确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业绩承诺人认为禁运政策属于《业绩补偿协议》第
六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具有合理性。

    (二)豁免相应金额业绩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
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6
月 17 日)(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 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
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行变更?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
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
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
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本问答发布前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
的,不适用本问答”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 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本所认为,问题与解答中规定的重组方不得适用 4 号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变更
其作出的业绩承诺补偿是指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5
应经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变更所作出
的业绩承诺补偿的行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不属于问题与解答中所述的“变更
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形,不适用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根据《申请》所述,龙秋华、龙伟华本次向唐人神申请豁免相应金额是因为
由政府政策导致的不可抗力,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根据龙秋华、龙伟华与唐人神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
第六条“不可抗力”约定“……6.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
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6.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时间妨碍
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立即恢复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
议任何乙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6.4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
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
双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
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综上,本所认为,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申请豁免相应承诺金额不适用问题
与解答的规定,龙秋华、龙伟华已通过向唐人神提出《申请》履行了 4 号指引及
《业绩补偿协议》所规定的及时通知、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以下无正文,系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唐人神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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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少波                                   谭闷然




                                         经办律师:

                                                       傅怡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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