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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2021-136)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13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或“步森股份”)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
《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赵霄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7099117.90 元(其中:投资
差额损失 7084948.00 元),佣金损失 7084.95 元,印花税损失 7084.95 元;

    (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569),
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 年 1 月 15 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告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2020 年 8 月 6 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字[2020]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年 8 月 10 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
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经证监会查明,



                                     1
被告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

    被告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的股
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的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
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
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经营行为
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系普通投资者,在 2017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期间买入 203100 股,卖出 11200 股,截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收盘仍
持有 191900 股,原告损失共计 7099117. 90 元,属于可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对原
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
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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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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