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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4-30  

                        公司简称:清新环境                  证券代码:00257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9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10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3
   (一)对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5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9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21
   (一)备查文件...........................................................................................................................21
   (二)咨询方式...........................................................................................................................21




                                                                             -2-
一、释义

 清新环境、公司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清新环境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清新环境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清
新环境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
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
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清新环境《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上市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清新环境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
清新环境《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05.2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40,372.1079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 3,88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2.43%,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2.77%。
预留权益总计 318.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7.57%,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0.23%。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计236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6-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位       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   告时总股本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邹艾艾               董事长      68.00          1.62%          0.05%

  李其林               总裁        68.00          1.62%          0.05%

  贾双燕               副总裁      52.00          1.24%          0.04%

  安德军               副总裁      52.00          1.24%          0.04%

  蔡晓芳               副总裁      52.00          1.24%          0.04%

  王斯淳            财务总监       52.00          1.24%          0.04%

   秦坤            董事会秘书      52.00          1.24%          0.04%

          核心骨干(229 人)      3,491.00       83.02%          2.49%

                预留               318.20         7.57%          0.23%

                合计              4,205.20       100.00%         3.00%

    相关说明: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7-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
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
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首次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解除限售期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解除限售期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4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3.4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45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31 元/股。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9-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0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
                    2022 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7.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
                    2023 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 11 -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4.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20 年研发投入为基准,
                        2024 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00%。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
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
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确定。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清新环境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
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
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
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12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清新环境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清新环境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运行规范;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清新环境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13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清新环境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
《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
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
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
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 14 -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
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 15 -
    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同时,激
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资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 号 )、《中央 企业 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 作指 引》( 国 资考分
〔2020〕178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如下:
    1.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3、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 16 -
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清新
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 17 -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
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清新环境已在股权激励计划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的内容,并将严格按照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应以会
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
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 18 -
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
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作为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
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
营收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作出
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
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
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
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 19 -
    2、清新环境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审核批准批复、清新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20 -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2、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5、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 21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