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7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48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
月16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0人,代表股份828,406,82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015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授权 委托代表 人共1人 ,代表股 份216,157,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5.398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12,24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3.616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16,130,280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 总股份 数的1.1491%。 其中参加 现场投票 的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3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1.149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82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
对 1,58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869%;反对 1,58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82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
对 1,58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869%;反对 1,58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6,82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
对 1,58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869%;反对 1,58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庞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