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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7-29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7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
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
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
案》。公司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授予权益
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3、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
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清 新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
73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在公司内网 OA 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或不良反映。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
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
后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 579.50 万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7 人调整为 180 人,首次授
予权益数量由 3,368.00 万股调整为 2,788.50 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
    2、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03,721,07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 1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0,372,107.9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
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
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5 元/股-0.1 元/股=3.3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 实质
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价格调整是基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上述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且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清新环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

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