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战略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