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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29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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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9.88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刘书锦 、刘伟国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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