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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0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

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为韩春林(韩旭、张仁华之子)控

制的企业,韩旭、张仁华系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

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在原基础上继续增加。北京龙慧康东
方医药有限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并申请股东

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

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

障及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