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2017-04-27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9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17
年4月29日届满,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为了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
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第四届监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监事候选人
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监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监事选举方式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监事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
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监事候选人的推荐(监事候选人推荐书样本见附件)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监事会及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17:00前以书面方式向公司
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将对推荐的监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
资格的监事人选,将提交公司监事会。
3、公司监事会根据选定的人选召开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声明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五、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候选人应
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监事职责。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1、推荐人推荐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推荐书(原件);
(2)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推荐人向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本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2017年4月22日17:00前将相关文
件送达或者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建林、何华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7658897;0575-87605817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188号
邮政编码:311835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书
推荐人 推荐人联系电话
证券账户号码 持股数量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基本信息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公告规定的条件
□是 □否
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称、工作履历、兼职情况等)
其他说明(如适用)
[注: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推荐人:(签名/盖章)
二○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