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 188 号浙江 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6,624,088 股;根据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628,800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7,252,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8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599,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599,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599,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286,638,3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1 %; 590,0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286,650,2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2%; 578,1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3%;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6、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624,3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3 %; 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17 年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99,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17 年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286,628,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599,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86,643,7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0%; 584,6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6,653,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4%; 574,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86,624,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 603,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286,624,5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 603,8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6,660,08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6%; 568,3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8%; 24,5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飞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金 晶 2017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