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10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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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 188 号浙江
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349,092 股;根据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349,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2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利祥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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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永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俞迪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直全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成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建平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寿邹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建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黎慕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289,349,092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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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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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飞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金 晶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