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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12-24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8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以
上四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
股份 15,858,181 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 5.00%。现将其有关权益
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的情况

                                                        交易均价
 股东名称          交易方式            交易期间                     交易数量
                                                        (元/股)
            大宗交易(卖出)            2020 年 07 月        7.15    4,100,000
            大宗交易(卖出)            2020 年 08 月        7.30    1,690,000
   肖亮
            大宗交易(卖出)            2020 年 12 月        5.30      849,250
            集中竞价(卖出)            2020 年 12 月        6.07    1,370,200
  陈遂仲    集中竞价(卖出)            2019 年 10 月        9.27    1,848,352
            集中竞价(买入)            2018 年 02 月        9.78          100
            集中竞价(卖出)            2020 年 08 月        8.02      741,500
  陈遂佰
            集中竞价(卖出)            2020 年 09 月        7.64    2,303,379
            集中竞价(卖出)            2020 年 12 月        6.51      822,400
              大宗交易(卖出)                 2020 年 12 月         5.50         700,000
              集中竞价(卖出)                 2019 年 10 月         9.30      1,218,700
    肖明
              集中竞价(卖出)                 2020 年 03 月         9.53         214,500
    2、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股份性质
                                              例                       (股)       比例

 肖亮      有限售条件股       13,146,666     4.23%   无限售条件股     5,137,216    1.69%

陈遂仲     有限售条件股        7,393,406     2.38%   有限售条件股     5,545,054    1.82%

陈遂佰     有限售条件股        7,393,406     2.38%   无限售条件股     2,826,227    0.93%

 肖明      有限售条件股        3,696,703     1.19%   无限售条件股     2,263,503    0.74%

 合计                         31,630,181    10.18%                   15,772,000    5.18%
    注:
    1、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计算。
    2、本次变动后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最新持股比例计算。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已完成股份限售承诺及业绩补偿承诺,所持股份
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全部解除限售,同时陈遂仲先生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所持股份被全部锁定。

    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陈遂仲、陈遂佰及肖明三人在公司收购长沙聚丰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分期解锁,之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规则分期解锁:
    上市公司 2016 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
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
份总额的 30%;上市公司 2017 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
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 30%;上市公司 2018 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
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 40%。
    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涉嫌本人及长沙聚丰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上述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2、肖亮在在公司收购武汉飞游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以任何形式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以及委托他人
管理上述股份或转让前述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
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及武汉飞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上述股份。”
    3、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与奖励协议》及相关
补充协议:
    (1)长沙聚丰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陈遂
仲、陈遂佰、肖明作为长沙聚丰业绩承诺人承诺:长沙聚丰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及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900
万元、3,770 万元、4,900 万元及 4,950 万元。即,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
润分别为 2,900 万元、6,670 万元、11,570 万元及 16,520 万元。若长沙聚丰实
现的净利润在 2016 年年底、2017 年年底、2018 年年底及 2019 年年底累计分别
低于 2900 万元、6670 万元、11570 万元、16520 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
务;
    (2)武汉飞游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肖亮
作为武汉飞游业绩承诺人承诺:武汉飞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扣 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80.00 万元、
3,090.00 万元、4,020.00 万元及 4,050.00 万元。即,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
净利润分别为 2,380.00 万元、5,470.00 万元、9,490.00 万元、13,540.00 万元。
若武汉飞游实现的净利润在 2016 年年底、2017 年年底、2018 年年底及 2019 年
年底累计分别低于 2,380.00 万元、5,470.00 万元、9,490.00 万元、13,540.00
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锁定期内严格履行业绩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行为。同时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沙聚丰及武汉飞
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完成 2016 年至 2019 年的累计业绩承诺,不需要向恒大
高新承担补偿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并已按相关要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
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