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1-12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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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1]第 0006 号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
请,指派魏志军律师、张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在江西恒
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第五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官方网
站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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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公司办公楼四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
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11,307,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0778%。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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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
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 111,307,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17,6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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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志军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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