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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公告2021-08-05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务产
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在收益分享期内的经营业绩将带来积极影响,实际实现收
入以年终经审计数据为准。
    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公司维持稳定的盈利能力和现
金流。
    3、合同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合同虽已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本合同金额较大、履约期较长,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
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如出现此类风险,将对公司该项目的收入预期造
成不利影响;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产能、市场、价
格等方面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合同概况
    鉴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或“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全资
子公司划转余热发电业务相关资产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将拥有的与余热
发电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按账面净值全部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宁德恒茂,同时实
际情况需要将与余热发电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
并转移至宁德恒茂。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余热发
电业务相关资产并对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能
源管理合同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德恒茂”或“乙方”)拟与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拓镍
业”或“甲方”)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由宁德恒茂向青拓镍业提供 15MW 烟气余热发电系统专项节能服务(以下简
称“余热发电项目”),并约定:(1)余热发电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
日为 2021 年 8 月 1 日,效益分享期为长期;(2)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
预计为 7200.00×104KWh/年,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38,736,000 元/年(按综合电价
0.538 元/KWh 计算);(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约 83.64%的项目节能效益。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交易双方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83144793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
    注册资本:8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积秀
    成立日期:2011-10-24
    经营范围:镍铬合金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特种钢冶炼、制造、销售;金
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的销售;镍、
铬、铁、锰原料矿石仓储;机械零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与青
拓镍业累计发生余热发电业务收入为 2817 万元。;
    青拓镍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青拓镍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资产规模和交易信誉优良,具
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乙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3155416969
    法定代表人:刘兵
    成立日期:2014-10-21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业余热发电、废气净化回收节能环
保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
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宁德恒茂为恒大高新的全资子公司,恒大高新直接持有其 100%股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1)甲方(用能单位):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
    (2)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项目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长期,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始,至合同解除;
    (2)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2021 年 8 月 1 日,效益分享期为
长期。
    3、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7200.00×104KWh/年,预计的节能
效益为 38,736,000 元/年(按综合电价 0.538 元/KWh 计算)。
   (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约 83.64%的项目节能效益。
    (3)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4)节能效益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每月 28 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相应的节能量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
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
给乙方。
    (c) 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
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4、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在本合同解除之前,本项目下的余热电站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
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2)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
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
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0.05%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果甲方累计 6 个月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
向乙方支付款项,则乙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且甲方必须以项目投资造价的 2
倍回购整个余热电站。
    (2)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
达 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
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
救济手段。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
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
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 15 日内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需要,具备履行本
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在收益
分享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将带来积极影响,实际实现收入以年终经审计数据
为准。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公司维持稳定的盈利能力和
现金流。
    3、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
而对该买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虽已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本合同金额较
大、履约期较长,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如
出现此类风险,将对公司该项目的收入预期造成不利影响。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产能、市场、价格等
方面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