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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菱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07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5月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
15:00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黄志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163,682,8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7.77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4,186,88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889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9,495,983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6.881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3,959,3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974%。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支付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1%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 44,228,393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59,322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
投票)、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 44,228,393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59,322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
投票)、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支付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股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63)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磊律师、黄凌寒律师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