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2023-04-26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编制单位: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报告期新 预计
报告期偿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增占用金 预计 预计 偿还
控股股东或其他关 占用时 还总金额 (2022 年 截至年报披
发生原因 (2022 年 1 额 偿还 偿还 时间
联方名称 间 (2022 12 月 31 露日余额
月 1 日) (2022 方式 金额 (月
年) 日)
年) 份)
2019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
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
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
擅自安排北京弘天原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
行分别签订 2 份《存单质押合同》,将海南弘天存于广
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 1.46 亿元和 1.5 亿元 2 张定
2019 年
期存单质押给了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
10 月至 不确 不确 不确
王安祥 定的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签订的 46,600.00 0.00 0.00 0.00 0.00
2020 年 定 定 定
2 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
1月
年 1 月 8 日,王安祥再次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发银行重庆
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同样的方式将海南弘天
存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的金额为 1.7 亿元的定期存单质
押给广发银行重庆分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定的阜港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所签订的《承兑合
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审议程序,
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4.66 亿元,导致公司股票
自 2020 年 7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
因期限届满,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
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海南弘天质押给广发银行重庆
分行的 1.7 亿元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被质权人直接划
走抵偿债务,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的 1.46 亿元和
1.5 亿元也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被质权人直接划走抵偿债务,实际上构成了王安祥非
经营性占用海南弘天资金 4.66 亿元。
2019 年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北京弘天向王安祥的关联
北京安杰玛商贸有 12 月至 方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 不确 不确 不确
3,280.02 0.00 0.00 3,280.02 3,280.02
限公司(王安祥) 2020 年 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 3,280.40 万元,构成了 定 定 定
1月 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资金。
2019 年 4 月 10 日(并购前),北京弘天代王安祥的关
2019 年
浙江迪秀贸易有限 联方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付浙江迪秀贸易有限 不确 不确 不确
4 月 10 4,200.00 0.00 0.00 4,200.00 4,200.00
公司(王安祥) 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的往来款 4,200 万元,构成 定 定 定
日
了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资金。
ANN-JEMA 2018 年 12 月(并购前),北京弘天的全资子公司弘润
BIOTECHNOLOG 天源生物技术(法国)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安祥的关联方
2018 年 不确 不确 不确
Y (FRANCE) CO. 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 支付 101.08 0.00 0.00 103.92 103.92
12 月 定 定 定
LIMITED(王安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往来款 14 万欧元,构成了非经营性
祥) 资金占用。
当年新增非经营性 1、2022 年无新增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 占用资金变动是由于汇率变动引起。
2、2022 年无归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王安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4.66 亿元在公司合并报表期末余额为 0,主要原因是: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
资金占用情况的原
和北京弘天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股东会批准,北京弘天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北京
因、责任人追究及 弘天将其持有的海南弘天 100%的股权转让给万厚公司。北京弘天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海南弘天对
董事会拟定采取措 其违规对外担保的 4.66 亿元损失享有对第三方质押权人、债务人及王安祥的追索权,本协议签订后海南弘天仍应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以其自身名义积极向各债务
人追回损失,如能追回前述损失的,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将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 51%的股权。由于北京弘天对
施的情况说明
外转让了海南弘天 100%的股权,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此后海南弘天存在的 4.66 亿元资金占用问题不
再纳入公司报表范围,因此,王安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4.66 亿元在公司合并报表期末余额为 0,但并未清偿。
一、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并且不断督促王安祥归还占用资金,王安祥向公司作出了如下承诺:
1、2020 年 6 月 22 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并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王安祥承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
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 2.96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以 2.96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1.7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以 1.7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
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其未能按期解除 2.96 亿元和 1.7 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其本人同意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 2.96 亿元和 1.7 亿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
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 3,280.40 万元,则由其本人负责督促安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
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其本人在 2020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年 7 月 30 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
原因、责任追究情 3、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向北京弘天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其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负责向北京弘
天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
况及董事会拟定采
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占用资金,而且公司也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并且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仍未追回任何款项。据了解,王安
取的措施说明 祥涉及众多诉讼纠纷案件,债务巨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有关资产已被司法查封,部分执行案件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执行而终
结本次执行,种种迹象表明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基本已丧失主动偿债能力。
二、责任追究情况
1、因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北京弘天投资至海南弘天的 4.66 亿元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并隐瞒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布的 2019 年
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信息,广西证监局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对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顾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四、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生田、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因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深交所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作出《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
上〔2021〕1318 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 5%以
上股东王安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时任财务总监黄生田、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继续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归还占用资金,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子公司北京弘天的资金占用问题。
2、2020 年 8 月,公司就海南弘天 1.7 亿元违规担保损失对王安祥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已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目前,公司正在配合海南弘天推进刑事控告。
3、2021 年 7 月,海南弘天就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判决驳回海南弘天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为便于海南弘天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向违规担保的
相关责任方充分主张权利,亦为剥离不良资产,北京弘天以评估价人民币 48.60 万元将其持有的海南弘天 100%股权转让给了万厚公司。各方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
完成了股权交割,万厚公司接手了海南弘天诉讼案件等全部工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能追回损失的,海南弘天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
用后将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 51%的股权。股权交割完毕后,公司于近段时间收到万厚公司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
终审判决,判决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海南弘天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未能执行回任何款项。公司将持续关注海南弘
天案件执行情况,但后续何时能执行回款项,以及能执行回多少款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继续督促海南弘天及相关方积极采取资金追偿措施,尽快追回违规担保损失,保障《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四、资金占用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上述款项在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已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对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无影响。另外,北京弘天对外转让了海南弘天 100%的股权,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此后海南弘天存在的 4.66 亿元资金占用问题不再纳入公司报表范围,因此,王安祥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 4.66 亿元在公司合并报表期末余额为 0,但并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顾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永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瑾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