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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亚迪:关于参与投资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2021-10-23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1-12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
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发起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科
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
简称“大湾区科创基金”、“该基金”或“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人民币 1
亿元。中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湾资本”)是大湾区科创基金
的普通合伙人。大湾区科创基金是专注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关键领域的战略
投资基金,旨在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加强科创企业投资,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国家战略。大湾区科创基金目
前正在募集阶段,目标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200 亿元。

    (二)审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
次投资无须提交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于合伙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中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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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册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4、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 3103 至 3104 房

    5、法定代表人:张新海

    6、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

    7、中湾资本为本次大湾区科创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
管理人,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
号:P1072559。

    8、中湾资本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
现有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大湾区科创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
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登记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总部大厦(最终以基金注册地政府
部门等统筹研究确定的为准)

    3、基金规模:目标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200 亿元。

    4、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向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
术的成长期、成熟期科技企业,重点领域专项子基金。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6、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

    7、出资进度: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具体缴款时点和每次缴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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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确定。

    8、基金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
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在退出期届满时对其进行延长,每次延长期
限不超过 1 年,延长次数总计不超过 2 次。

    9、管理及决策机制

    由普通合伙人中湾资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

    大湾区科创基金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顾会”),由 7 名委员
组成,原则上每位有限合伙人有权提名 1 名委员,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限合伙人
的提名进行选任。投顾会主要负责对该基金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议
决策。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 9 名委员组
成,委员由基金管理人任免。投委会负责对该基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投资分析和
可行性判断,并作出投资相关决策。本公司对大湾区科创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
否决权。

    10、各合伙人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力及其他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合伙
协议约定获得收益分配等。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负有《合伙企业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严格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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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有
限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收益分配、获取财
务报告等信息的权利等。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负有《合伙企业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按合伙
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等。

    12、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基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进行分
配。项目来源收入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的原则,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相应分配;
非项目来源收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3、会计核算方式: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

    14、退出机制: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适
用《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退伙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大湾区科创基金,将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参与服务落实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履行公司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龙头企业在核心技
术攻关和科技自立自强中的职责使命;也有利于公司提升科创合作层次、把握产
业政策方向、拓展企业发展资源、增强项目投资能力,实现与社会资本投资协同,
更好支持公司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二)存在的风险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有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参与的大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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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科创基金的投资回报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另外,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
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项目投资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和目标,甚至
亏损的风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严格风险
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大湾区科创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大湾区科创基金中任职;公司本
次参与投资大湾区科创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后续信息的披露义务。

    (三)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与中湾资本不存在其他未披露协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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