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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惠清)2022-03-3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惠清)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 2021 年任职期间,
能够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定期了解检查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
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14 次董事会、15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 6 次股
东大会。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均在本人任职期间召开。本人全部亲自
出席,并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在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发表
相关意见。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也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     参会次数     现场表决    通讯表决     缺席
  姓名
           会次数(次)    (次)        (次)     (次)     (次)

 毛惠清        14           14            14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1 年度,在本人任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6 次。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5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
席并就有关事项回答股东及股东代表问询。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上,本人就 2020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定期报告、资产减值、关联交易、股权激励、
对外担保等 19 项重要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基于会计谨慎性
原则,计提的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
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
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该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二)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内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
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和日常运营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
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担保 47,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与公司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与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94,170.49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 61.82%。其中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 184,896.05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87%,占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的 95.22%;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 9,274.44 万元。除上述担保
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担保事项均符合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满足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现阶段发展规划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资金需求。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新增担保不超过
15.40 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
止。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施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上述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海
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等。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经营环境、
行业状况、历史激励经验,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
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
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
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丁一洪先生的相关材料,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聘任丁一洪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丁一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该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四)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
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
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
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5月21
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1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1,923.00万份股票期权。
    上述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15.40 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
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9,000 万元。担保额度的
有效期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日止。
    经审查,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1 年 1-6 月,公司及子公司担保实
际发生额为 12,120.6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6%,未超过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经审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98,709.4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6%,其中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担保金额为 188,572.59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0.04%,占公司
与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的 94.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中审众环在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
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基于会计
谨慎性原则,计提的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
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
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该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内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
及社会兼职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关少凰女士已于 2013 年 9 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关少凰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关少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少凰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七)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内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润”)提供反担保是
为了推动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减量化 PPP 项目的顺利进行,且反担保对
象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高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状
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广东绿润为其提供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
的范围之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东绿润为其子公司鹤山市绿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顺
高投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 3,000 万元的履约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并经管
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原则,上述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该独立意见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共
计 14 天。检查结果为公司内控制度以及董事会决议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其中本
人利用现场参观学习的机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儋州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进行
了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海南儋州地区商品混凝土供求情况以及公司装配式建筑生
产线建设情况等。同时,在全球疫情蔓延,国内疫情多次反弹的大环境下,时刻
关注疫情反弹等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经
营风险。本人着重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报告、日常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和建
议,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2021 年,为了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参加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 124 期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海南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
“2021 年度海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均取得了结业证
书。通过参加上述培训,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
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能力。
   2、2021 年,本人重点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审核。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时,本人均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和监督,特别关注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超过审批额度、资金往来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定期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
核的过程中,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3、2021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五、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期
间本人积极参加审计相关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听取内审
部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安排,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系,结合自身的
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过程
中,对审计计划以及审计结果均进行了详尽的了解与有效沟通,针对商誉减值、
坏账计提、对外担保等特定事项,本人及时与外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签字会计师
进行沟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的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六、对公司的建议

    2022 年,随着公司应收账款的增加,公司应持续完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体
系,提高防范坏账风险意识,避免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冲击;同
时公司应加强对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面整合,提升其核心竞
争力,促进其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减少商誉减值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五)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八、2022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展望

   2022年,本人仍将秉承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可行性建议,提高公
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毛惠清
    电子邮箱:181678457@qq.com


                                           独立董事:
                                                            毛惠清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