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惠清)2023-03-3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惠清)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议案,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现将本人 2022 年度履职
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8 次董事会、9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 3 次股东
大会。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均在本人任职期间召开。本人全部亲自
出席,并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在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发表
相关意见。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也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 参会次数 现场表决 通讯表决 缺席
姓名
会次数(次) (次) (次) (次) (次)
毛惠清 8 8 6 2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2 年度,在本人任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4 次,2022 年度公司未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 年,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2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
席并就有关事项回答股东及股东代表问询。在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上,本人就 2021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股权转让等
13 项重要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内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亏损,未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董事会制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本预案及本预案的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
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担保额度
25,800 万元,全部为公司与公司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94,163.26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97.42%。其中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 184,888.82 万元
人民币,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2.77%,占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
担保余额的 95.22%;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 9,274.44 万元。除
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担保事
项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及现阶段发展规划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
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及
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新增担保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包括存
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 12 个月内。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的依据充分合
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的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
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7、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润”)按
其持有江门新会北控绿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即 49%)对项目公司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
为了推动新会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和市场化作业项目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参股公
司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项目公司
的大股东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也将按照其持股比例(即 51%)为上述
借款提供担保。广东绿润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
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东绿润上述担保事项,担保金额不超过 2,450 万元,具
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意见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 85%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产能规模偏小,自身无石
灰石矿山等资源优势,水泥熟料生产成本偏高,水泥产品缺乏竞争优势,且未来
公司将重点专注于环保生态产业、商品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业务,因此本次交易
是在充分预测和评估未来业务发展前景后作出的审慎决策。同时本次交易可以进
一步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公司短期内流动性风险,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85%股权事项,并同意将
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意见已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其
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20,000 万元。担保额度的
有效期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经审查,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2 年 1-6 月,公司及子公司担保实
际发生额为 6,513.61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7%,未超过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经审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81,875.00 万元,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91.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中审众环作为公司 2020 年、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
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执业过程中能够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各项专业报告均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
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
况。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
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
5、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上述独立意见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共
计14天。检查结果为公司内控制度以及董事会决议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其中本人
利用现场参观学习的机会,了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经营情况以及各项目的运作情
况,时刻关注公司定期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并着
重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公司上述重要事项给予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2022 年,本人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坚决
杜绝资金占用专题培训(2022 年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监高股份合规管理等培训,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了解
相关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案例,不断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并提高自身
履职能力,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2022年,本人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执行情况保持密切沟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同时,本人及时审查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年报编
制期间,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 2022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子公司股权
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出席内审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各项内部审
计报告,并听取内审部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安排;与外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签字
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并就审计重点特别是收入的确
认、资产减值等事项进行沟通,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年报
按时、准确的披露。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对公司的建议
2023 年,针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回款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应制定
合理的资金计划,并采取多种措施扩展融资渠道,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化解流动
性风险;同时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控制成本,提高公司
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五)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八、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展望
2023年度,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提供更多可行性的建议,促使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
本人将积极参与监管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密切关注证券市场相关规则
的更新、修订,不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升自身的履职能
力,为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九、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毛惠清
电子邮箱:181678457@qq.com
独立董事:
毛惠清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