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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7-09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2-09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
和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融
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49,000 万
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
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
担 保 额 度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0)。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领益智造科技(东
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智造”)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分
别提供了人民币 25,000 万元、25,000 万元、8,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债权确定
期间为自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7 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为上述向浦发银行申请的各类
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
期间为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2、领益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 5,000 万元、2,000 万元、
2,000 万元、2,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
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领益”)、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江苏”)、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与工商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3、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
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向苏州领汇提供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
间为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止。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东莞盛翔、东莞领益、东莞领益智造、东莞领杰、成都领益、领胜
城江苏、苏州领裕、苏州领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
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方本
                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次使用的担
                过的总担保额度
                                                                      保额度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25,000
 资产负债率<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25,000
 70%的控股子       1,434,000
                                    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2,000
     公司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000
                                                                    被担保方本
                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次使用的担
                过的总担保额度
                                                                      保额度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0
                                    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资产负债率≥                      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8,000
 70%的控股子      1,615,000
     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5,000

    合计          3,049,000                     -                    89,000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
因此而减免。

    (二)领益科技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 1.1 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最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000 万元、2,000 万元、2,000 万元)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分别为东莞领
杰、成都领益、领胜城江苏、苏州领裕】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
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 1.2 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 1.1 条、第 1.2 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
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
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
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 4.1 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
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 4.2 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
起三年。
    第 4.3 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
次日起三年。
    第 4.4 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 4.5 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
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
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04,385.37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50.89%。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70,663.37 万元,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0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3,222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融资额度协议;
    2、授信额度协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