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9-039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20 1,213,162,267 59.7023 网络参会 60 350,432,675 17.2455 合计 80 1,563,594,942 76.947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4,138,5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46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2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9,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3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89,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3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63,573,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4,117,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 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4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26%;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 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 已回避表决。 -4-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4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26%;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范先国持有股份88,582,677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9,611,456股,杨民乐 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均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432,738,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2%;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5,42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97%; 反对8,71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 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5-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