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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2021)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12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86755)82816698传真:(86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2



引 言......................................................................................................... 4



正 文......................................................................................................... 6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8



     三、结论性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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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仅具有下

述含义:
01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02           司法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0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2 号《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
0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05       本所经办律师            指 本所执业律师霍庭和潘沁圣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曾用名龙蟒佰利联
06           贵公司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调字 HT 第 005
07    《法律顾问合同》           指
                                      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08   本《股权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贵公司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向延迟授予的
09                               指
                票                    激励对象-和奔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        《公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章程》             指 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律师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业务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15                               指
          管理办法》                  理办法》
16       《执业规则》            指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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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试行)》
                                      贵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17        限制性股票             指 的贵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将按照本《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
18          激励对象             指
                                      员
                                      贵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19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贵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20          授予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购买贵公司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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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及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号为1939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体资格。

      撰写、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经办律师分别持有广东省司

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2010176547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状态,依法具有承办

该项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之相关约定,贵公司

聘请本所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事宜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现行适用的《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客观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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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本《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均未持有

贵公司的股份;与贵公司、贵公司之控股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持有

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贵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申报及实施本《股权激励计

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

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法》《证券业务管理

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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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

规性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03月0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3个《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于2021年03月0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2021年0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已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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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修订稿)>的议案》。

      2021 年 0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05 月 09 日,贵公司对本《股权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贵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 年 05 月 11 日,贵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05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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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次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暂缓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了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05

月 28 日。

      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了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09 月 03 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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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暂缓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因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奔流在首次

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贵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暂缓授予和奔流限制

性股票共计 280.0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和奔流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奔流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

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向和奔流授予 28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64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

下列授予条件时,贵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贵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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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

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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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

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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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签名)

                                  潘沁圣



                                          签署日期:2021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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