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2021)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12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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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2
引 言......................................................................................................... 4
正 文......................................................................................................... 6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8
三、结论性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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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仅具有下
述含义:
01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02 司法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0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2 号《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
0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05 本所经办律师 指 本所执业律师霍庭和潘沁圣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曾用名龙蟒佰利联
06 贵公司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调字 HT 第 005
07 《法律顾问合同》 指
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08 本《股权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贵公司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向延迟授予的
09 指
票 激励对象-和奔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 《公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章程》 指 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律师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业务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15 指
管理办法》 理办法》
16 《执业规则》 指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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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试行)》
贵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17 限制性股票 指 的贵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将按照本《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
18 激励对象 指
员
贵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19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贵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20 授予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购买贵公司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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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及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号为1939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体资格。
撰写、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经办律师分别持有广东省司
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2010176547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状态,依法具有承办
该项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之相关约定,贵公司
聘请本所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事宜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现行适用的《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客观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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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本《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均未持有
贵公司的股份;与贵公司、贵公司之控股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持有
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贵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申报及实施本《股权激励计
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
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法》《证券业务管理
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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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
规性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03月0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3个《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于2021年03月0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2021年0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已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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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修订稿)>的议案》。
2021 年 0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05 月 09 日,贵公司对本《股权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贵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 年 05 月 11 日,贵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05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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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次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暂缓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了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05
月 28 日。
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了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09 月 03 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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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因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奔流在首次
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贵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暂缓授予和奔流限制
性股票共计 280.0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和奔流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奔流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
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向和奔流授予 28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64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
下列授予条件时,贵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贵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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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
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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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
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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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签名)
潘沁圣
签署日期:2021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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