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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12
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为23,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担保20,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18
年8月13日;为全资子公司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3,0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
尚未发生实际担保金额。

    二、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和询
问,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四、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7,840,480.41 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
余公积 5,784,048.04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78,895,687.79 元,减去公司已支付的 2016 年半
年度现金股利 102,709,204.00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28,242,916.16 元。
    为了更好的完成公司重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
红、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飞媛:                               陈卫东:




    张杰军 :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