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0-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
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的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5,172,489.02 元,根
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11,517,248.90 元,加年初未分配
利润 428,242,916.16 元,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31,898,156.28 元。
在考虑公司资金运营安排的基础上,为合理持续地回报股东,与广大投资者
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拟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27,092,0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共计
102,709,204.00 元 ;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后 母 公 司 会 计 报 表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429,188,952.28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和送红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
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
应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前
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杰军: 梁飞媛:
陈卫东:
2017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