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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6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7-076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苗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总数 369,002,9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270%。其
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223,74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5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 名,
代表股份总数 368,809,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08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王苗通出席
了现场会议并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 268,779,202 股,其余关联股东未出席
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74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1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 人,代表有股份总数 211,2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5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3,74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46,464,000 股,
绍兴上虞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4,268,702 股,王
苗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2,315,202 股,邵恒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58,351,324
股,王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24,546,722 股,上述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该项议案
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223,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46,464,000 股,
绍兴上虞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4,268,702 股,王
苗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2,315,202 股,邵恒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58,351,324
股,王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24,546,722 股,上述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该项议案
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223,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商学琴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