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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31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8-00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7〕217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趣点投资、鼎通投资、王佶、
邵恒、王娟珍、徐阿毅及蔡明雨,证监会核准批复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
过 204,232,279 股新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15,000.00 万元。浙
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世纪华通”)
完成 2016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事项及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事宜后配套募集资
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 20.22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 205,242,332 股,配套
募集资金总额仍为不超过人民币 415,000.00 万元。最终实际向趣点投资、鼎通
投资、王佶、邵恒、王娟珍、徐阿毅及蔡明雨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05,242,332 股,募集资金总额 415,000.00 万元,扣减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
费用 7,522.12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世纪华通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477.88
万元。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8)第 21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大连银行股份有 浙江世纪华通集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306211207000577 4,093,383,500
限公司上海分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套资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06211207000577,截至2018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409,338.35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古元峰、王初、陈华国、戴露
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故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12月31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世纪华通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