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02-12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公司”)原持
股 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江监管局于 2018 年 2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对汤奇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 1 号)(关于时为持股 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
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及后续进展,详见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2018 年 2 月 2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
票及提前结束减持计划的公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后续进
展的公告》),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汤奇青:
    你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卖出公司股票 228,200 股,其后买入公
司股票 8,200 股,之后再次卖出公司股票 217,400 股;2017 年 12 月 11 日卖出
公司股票 460,000 股。你在六个月内买卖世纪华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通过世纪华通份发布公告说
明相关情况,且主动向公司上交违规收益,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
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