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纪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8,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
担保20,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18年8月13日;为全资子公司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担保3,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20年3月2日;为全资子公司余姚世纪华通金属实
业有限公司担保5,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19年6月12日。
二、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
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
和防范作用。随着并购重组的实施,子公司的增加,内控制度也应及时调整、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四、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公司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1,298,777.15 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
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5,129,877.72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28,242,916.16 元,
减去公司已支付的 2017 年三季报现金股利 102,709,204.00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71,702,611.60 元。
因已在 2017 年三季报进行分红,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红、不送红
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
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严格执
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表
决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内容是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
标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该等关联交易基于市场原则发生,按照市场标准协商
定价,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之间不会存在明显差异,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前述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累计超
过预计金额后发生的交易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此次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是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下,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
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飞媛: 陈卫东:
张杰军 :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