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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CEO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CEO、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首
席运营官) 聘任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相应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定。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
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为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
加可靠、相关及可比的会计信息,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部分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我们对本次议案进行了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匹配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业务特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
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 迁                 梁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