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世纪华通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8H0286 号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纪华通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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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王苗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一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邵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王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胡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赵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王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梁飞媛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陈卫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黄伟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 审议《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9 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0 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 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 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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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一)—2018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
爱路 66 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1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8 名,持股数共计 736,150,861 股,占世纪华通总股本的 50.4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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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
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同时,议
案 1、2 的各子议案需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议案 4 涉及关联交易有关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6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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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TCYJS2018H0286 号《关于浙江世纪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徐春辉
承办律师:
任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