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7-1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更换公司年度审计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限
一年。审计费用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授权
公司管理层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
关协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符合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迁 梁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