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力: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一、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力生物”)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C10392)。导致否定意见的事
项如下:
1、龙力生物存在大量对外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以及对担保对象
进行代偿等经济行为。公司未能就该些资金往来对象、担保对象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相关经济业务实质提供充分的说明或证据,从而无
法识别公司的全部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记录
与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鲁证调查字[2018]1 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龙力生物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
3、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对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发出的《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220 号)进行回复工作,龙
力生物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4、根据龙力生物制定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中心依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
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
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
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龙力生物存在部分大额
担保业务,未经过职能部门申请和管理层审核,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内部控制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未能按
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在 2018 年财务报
表审计中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
影响。
三、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
的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前述事项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确实存在重大缺
陷。公司监事会将积极敦促并监督董事会进行整改,优化治理结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法规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认真学习并遵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进
行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改,努力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特此说明。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