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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6-1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的 8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合
并报表子公司,下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和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5、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
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任海 ____________________




  姜阳燕 ____________________




  陶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